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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协助组织卖淫)令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,律师成功辩护一审判处缓刑

发布日期:2017-09-13 点击: 【字体:
基本案情:
陈某、王某经营佛山市某区某街道酒店内三楼的休闲中心期间,在被告人罗某某、肖某某、令某某、贺某的协助下,组织王某某、李某某、唐某某、马某某、刘某某、赵某某等卖淫女在上述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至少53次。卖淫所得由卖淫女与陈某、王某按照事先确定的比例按日结算,被告人罗某某、肖某某、令某某、贺某领取固定工资。上述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12月20日被佛山市某区公安分局查获,后佛山市某区检察院以吴某等涉嫌协助卖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
律师辩护意见:
辩护律师从侦查阶段就开始介入担任被告人令某某的辩护人,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,但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均不同意变更取保候审。到了检察院和法院阶段,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,详细了解案情之后,开庭时为被告人令某某做了罪轻辩护,并建议法院宣告缓刑。辩护人提出:一、未认定他人构成组织卖淫罪,就认定被告人令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罪不妥。二、即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,法院应区分考虑众多被告人在协助组织卖淫担任的不同角色、不同分工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,令某某只是提供了接送、望风等辅助性行为,应认定令某某为从犯:1、排除在协助组织卖淫罪从犯的认定,于法无据,也违法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原理。2、被告人罗某某、肖某某、令某某、贺某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担任不同角色,有不同的分工,且在犯罪地位、作用方面亦不相同,因此应区分主、从犯。被告人令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协助作用明显小于其他人,所起的作用是次要、辅助作用,系从犯。三、被告人令某某具有如下酌定和法定从轻处罚情节:1、被告人令某某属于从犯,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。2、被告人令某某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认罪态度较好。3、被告人令某某家属提前预交了罚金,应酌情从轻处罚。4、被告人令某某之前无刑事犯罪记录,此次属于偶犯和初犯。四、关于量刑部分。辩护人提出对令某某适用缓刑,进行社区矫正,亦可达到惩戒,改造之刑罚效果。建议对令某某适用缓刑。

法院裁判:
辩护人的部分观点得到法院采纳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判决令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一年。并处罚金6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