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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盗窃罪)赵某军犯盗窃罪,律师辩护成功缓刑

发布日期:2017-11-20 点击: 【字体:

基本案情:

2015年9月18日凌晨2时许,被告人赵某军来到佛山市南海区某小区被害人刘某豪、张某玉租住的房外,掰断卧室窗户铝合金护栏后进入室内,从被害人刘某豪卧室衣柜的钱包中盗走现金8300余元、从被害人张某玉放在客厅沙发的挎包中盗走女士钱包一个(内有现金4400元、身份证、银行卡等物)。

警方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。

 

律师辩护思路:

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赵某军和阅卷以后,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

1.你的犯罪数额不大,依据刑法很有可能适用缓刑。

2.现在你的犯罪证据很充分,应当庭认罪,这样依据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;

3.让家属主动替你退赔,这样可以从轻处罚;

4.让被害人在接受退赔的时候出具收条和谅解书,这样可以从轻处罚;

5.主动缴纳罚金。

 

法院裁判结果:

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达到了预期目的,最后法庭判决被告人赵某军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宣告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
 

相关法条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第五十二条 【罚金数额的裁量】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

  第五十三条 【罚金的缴纳】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,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

第六十四条 【犯罪物品的处理】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
  第六十七条 【自首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

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,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,以自首论。

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
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:【适用条件】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

  (一)犯罪情节较轻;

  (二)有悔罪表现;

  (三)没有再犯罪的危险;

  (四)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

  宣告缓刑,可以根据犯罪情况,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,进入特定区域、场所,接触特定的人。

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

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:第七十三条 【考验期限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。

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

  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

第二百六十四条 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